海南鼎和卖有限公司拍卖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海南鼎和拍卖有限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可以处分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委托拍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公司章程,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本公司开展拍卖业务的准则。
第二条:本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拍卖业务,为社会各界提供拍卖场所,使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的依法可以处分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通过公开拍卖得以充分利用。
第二章 委托拍卖事项
第三条:凡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持有本公司认定的合法证明或执照(居民个人、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持营业执照)。
第四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财产权利时,必须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并确定保留底价,委托人有权要求我公司对保留价保密。拍卖不到保留价不予成交;但如本公司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成交拍卖标的,委托人具有如同于保留价售出时应有的拍卖所得权利。
第五条:委托人应当保证对委托拍卖标的拥有合法独立的所有权和无可置疑的处分权,并提供其来源说明。对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或异议的,委托人应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否则我公司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我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拍卖合同。
第六条:凡政府、国家机关明文规定不允许拍卖的物品或危害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的物品,以及所有权有争议的财物,本公司不予受理委托。
第七条:拍卖受理业务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罚款、罚没,充抵税款的物品和其他充公物品(待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2、公安、检察、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待办理审批手续)。
3、各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查封、扣押的抵债物品。
4、运输部门的无主物资。
5、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产权的转让。
6、保险行业的理赔物资及受灾物资。
7、工矿企业的清仓、积压、超储物资,以及化轻、木材、汽配、金属、燃料等闲置物资。
8、破产企业厂房、设备。
9、居民个人委托处理的财产、遗产及其它需要委托拍卖的物资。
第八条:拍卖成交后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规定外,我公司有权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五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合理费用。委托人对本公司向买受方收取的佣金不存疑义。
第九条:拍卖未成交的,本公司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做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拍卖支出的图录费、公告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按保留价成交时的佣金的手续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章 拍卖程序及结算
第十二条:本公司根据拍卖标的的特点,编制竞买须知及目录清单,决定看样、咨询、拍卖的时间、地点,并于拍卖日七天前刊登拍卖公告。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在拍卖日之前凭有效身份证明或执照填写签署竞买报名单,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具体金额按本公司每次拍卖会公布之规定)并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真伪或品质的,本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即表明买受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决不以任何形式拒付拍卖款项,否则将对买受人追究违约责任,但每次拍卖前的《竞买须知》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竞买人可以参与竞买,也可以委托他人参与竞买,竞买人委托他人参与竞买须与委托人签署书面的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只有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本公司签署成交凭证及成交确认书,并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支付佣金(如双方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佣金为成交价的5%)。
第十八条:如拍卖标的属国家应税货物的,买受人还应当按规定支付有关税金。
第十九条:买受人通常应在拍卖结束后七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项及价外费用,并办理拍卖标的的交割手续。
第二十条: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在本公司《竞买须知》中另有规定的,按《竞买须知》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如数支付价款后,即取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拍卖标的成交后需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应在付清所有款项后,持本公司出具的成交证明和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按规定或约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超过规定天数未提取竞得物品,以致引起该物品发生搬运费、储存费、保管费和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负责,并且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本公司概不承担。
第二十三条:超过约定期限,如买受人仍未全额支付款项,我公司将通知买受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买受人经通知后仍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则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本公司还可以向该 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和为追偿债权引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如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三条之情形,经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以再行拍卖该标的物,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五条:在拍卖标的未再持处理之前,本公司有权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公司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财产行使留置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对下列事项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拍卖标的的拍卖日期、拍卖时间、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
2、委托方所支付的其拍卖标的资料制作的费用。
3、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未经审定的人员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会场。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竞买人、买受人、委托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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